为避税签订低价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反告卖方多收房款怎么办?
案 由:不当得利纠纷
审理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谢亨钻律师
代诉地位:被告
代理结果:胜诉
原告与被告约定,原告以70万元购买被告名下房产并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款项。其后,原被告双方为了避税,约定以347475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依约将不动产权转移至原告名下后,原告以其不清楚物业性质,被告存在欺诈且存在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超出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款的352525元。
本所律师在接受被告委托后,认真研究原告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向被告详细了解案件的客观事实并查找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被告不存在欺诈,更不成立不当得利。被告是基于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收取原告的购房款70万元,此外,原告在购买案涉车房时明知物业的性质为车库而非商铺,被告在销售的过程中不存在虚假陈述,因此,被告亦不存在欺诈行为。
本所律师经过充分的准备积极代理被告应诉,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后原告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
关于不当得利。庭审中,经法庭询问按不当得利纠纷主张权利或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主张权利,原告坚持按不当得利纠纷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原告自认其交付给被告70万元用于购买车房,此后因销售人员称可以避税,遂与被告以347475元的价格签订了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原告支付的70万元是涉案车房的真实交易价格,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款347475元并非涉案车房的真实交易价格。被告收取元70万元有合同依据,并非没有合法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关于不当得利。根据法律的规定,认定不当得利需满足以下四个要件:一是一方获得利益;二是他方遭受损失;三是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遭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一方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双方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既包括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亦当然包括双方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作的口头约定,即双方关于真实的交易价款为70万元的约定。因此,被上诉人收取涉案的70万元购房款,其收取该款项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同时也具有合同依据。
关于是否存在欺诈。至于上诉人所称,其因被上诉人销售人员的欺诈和误导而签订涉案合同并支付涉案款项,被上诉人交付的车房不符合双方的约定,致其遭受重大损失等问题,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所涉合同履行及合同撤销的问题。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主张权利,必须严格按照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来认定是否成立不当得利,缺一不可。口头约定是自主协商的民事行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亦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据。
法院最终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所律师以专业、尽职的服务态度积极应诉,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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