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未满租客提前搬离房屋,那么剩余租期的房租还需要交纳吗?让我们来看今天的案例。
2021年3月,小王在赵先生处承租了一间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600元,租期自2021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16日。2021年9月,小王因工作变动搬离了房屋,从此就没有再向赵先生交纳房租。租赁合同到期后,赵先生向小王催收后续的房租,但小王都以已经搬离为由拒绝支付。之后,赵先生以小王违约拖欠房租为由,将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的6个月房租。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和赵先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中,小王在搬离前未及时告知赵先生,导致赵先生未能及时将房屋另行出租而造成损失。而赵先生在得知小王搬离后未及时处理止损,直到房屋租赁合同期后才向小王催收房租。因此,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小王酌情支付赵先生相应的租金数额。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如果随意解除租赁合同势必会导致出租人的利益受损。因此,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前不想承租时,应提前告知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意愿,使得出租人有时间另行出租该房屋,避免房屋因空置造成相关利益的损失。如果承租人没有约定或法定事由而直接解除合同的,则属于违约,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也提醒大家,在租赁房屋时,双方最好采用书面的形式,并对违约责任等条款作出明确的约定。当租赁双方都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后,一定要办理正式的退租手续,对租赁相关事宜进行详细的商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应及时通过第三方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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