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谁都会有年老的一天,孝顺老人,其实很简单。可就是这么容易的事,却有人做不到,伤了父母的心。
杨某夫妇俩已年过六旬,育有一子小杨。2012年,杨某夫妇和儿子一家签订了一份《房产分户协议》,双方约定拆迁所得的两套房子,一套归杨某夫妇,另一套归儿子小杨。随后,杨某夫妇将分得的房子出售后,重新购置了更适合养老的一套房屋。
2022年2月,儿子一家未经杨某夫妇的同意,以照顾老人为由强行搬进夫妇俩的房子居住。杨某夫妇多次要求儿子一家搬离该房屋,但都遭到拒绝。后经公安机关和居委会调解无果后,杨某夫妇不堪其扰被迫搬离房屋住进养老院。不久,杨某夫妇将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并赔偿占有使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属于杨某夫妇所有,二人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小杨一家未经杨某夫妇同意擅自搬进涉案房屋,经报警后仍然拒绝搬离,导致杨某夫妇不堪其扰最终被迫搬离住进养老院。
因此,小杨一家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占。在这种情况下,杨某夫妇既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所以,杨某夫妇主张返还和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小杨一家在判决生效后七天内搬离涉案房屋,将该房屋返还给杨某夫妇,并赔偿相应的占有使用费。
对于物权的保护,民法典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当他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害,也可以要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小杨一家以照顾父母为由搬进杨某夫妇所有的房屋,对二人的正常生活产生侵扰,导致杨某夫妇被迫搬入养老院。因此,小杨一家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侵害了杨某夫妇的民事权利,杨某夫妇有权拒绝。
尽管民法典新设了居住权制度,也就是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不过在本案中,杨某夫妇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小杨一家想享有居住权,就必须要其经过其父母的同意,而不能以照顾父母共同居住为由,从而享有对该房屋的居住权。
另外,即使经过房主杨某夫妇的允许,小杨一家可以享有居住的权利,但此时的“居住权”只是房主的临时授予,没有任何的法律保障。如果小杨一家想要将居住权固定下来,就需要到房产登记部门去办理居住权登记。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然而,在本案中,小杨作为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本身对年老的父母负有赡养、扶助以及保护的义务,但是小杨一家在父母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强行居住父母的房屋,使杨某夫妇“无家可归”,这种“啃老”行为既不符合家庭道德伦理,也和法律所倡导的精神背道而驰,应予以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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