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往往是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那么协议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想要抚养孩子,能否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呢?
王女士和张先生原系夫妻,二人婚后于2012年育有一子小张。2020年,二人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子小张随父亲张先生共同生活,并由其抚养、教育,王女士每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至。二人离婚后,小张跟随张先生共同生活。
从2022年1月开始,小张一直跟随王女士共同生活,由王女士负责照顾小张的日常生活、教育。2022年8月,王女士和张先生就孩子抚养权变更问题进行协商,但协商未果。随后,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张由王女士抚养,并由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张年满十八周岁。
法院经审理认为,变更子女抚养权,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以及孩子意愿等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本案中,虽然王女士和张先生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张由张先生抚养,但小张自2022年1月开始就一直跟随王女士共同生活,王女士也提交证据证明其有能力抚养小张,且小张已满八周岁,在征询孩子意见后,小张表示愿意跟随王女士共同生活;关于抚养费问题,法院结合张先生的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小张的生活、学习状况等因素。最终,法院判决小张由王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直至小张年满十八周岁至。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孩子因父母离婚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只是表明父母抚养孩子的方式发生了改变,不代表抚养权以后不能变更。
根据法律规定,变更抚养权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同意协议变更。最好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并约定不直接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二是如果对方不同意变更,可以起诉到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但要注意的是,抚养权的变更是有一定条件的,即需要满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小张已满八周岁,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王女士生活,应尊重其个人意愿,且王女士也具备抚养的能力,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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