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施工完毕后,发包方擅自使用已施工工程,且以承包方已施工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2022年3月,某建筑公司(甲方)与某置业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乙方将某小区的围墙及绿化改造工程项目发包给甲方进行施工,工程工期为30天,工程总价款为48.5万元,付款方式为按照甲方施工进度进行付款,工人进场施工后支付工程款的3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总工程款的60%,剩余10%作为质保金,于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后支付。
建筑公司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后,置业公司在未经双方共同验收的情况下,于2022年5月擅自使用涉案工程。后置业公司以工程未验收、质保期内建筑工程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修复等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建筑公司多次索要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置业公司立即支付其工程款30万余元及拖欠工程款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置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现却以已施工工程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中置业公司在建设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现又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结算工程款,不予支持。建筑公司要求置业公司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置业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30万余元,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由此可见,对于承包人已施工完毕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发包人应积极、及时组织验收。如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可以要求进行修理、返工或改建;如承包人拒绝,发包人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者要求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如发包人擅自投入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法院将不予支持。
律师在此提醒,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系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先决条件,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发包人的义务。如发包人怠于验收或拒绝组织验收,并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等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的,将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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