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虽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但随着实际生活水平的变化,子女是否还能要求未直接抚养一方增加抚养费呢?
杨某和梁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6年12月生育小杨。2018年7月,杨某和梁某因感情不和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由杨某抚养小杨,梁某一次性支付杨某抚养费30000元。2022年12月,杨某以小杨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要求梁某在确定的3万元抚养费基础上,每月追加抚养费500元,直至小杨年满18周岁止。
梁某认为,杨某和自己的离婚协议中,对于小杨的抚养费已经作出了处理,且该协议生效后,自己已经履行了全部的支付抚养费义务,因此不应再承担小杨的抚养费用。杨某表示,因其父母年事已高,且身体状况不佳,无法帮忙照顾小杨;为照顾小杨,其无法外出打工,生活艰辛,现小杨已经在幼儿园入学,且即将上小学,各种花费日益增加,原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过低,已经不能满足小杨的合理需求,因此才起诉要求增加小杨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梁某虽然不直接抚养小杨,但于情于理于法,其对于小杨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协议中的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仅是一种支付方式,实际还是按月消耗费用的,并不能将一次性给付理解成小杨丧失了在必要时增加抚养费的权利。杨某和梁某协议离婚尚在四年之前,现小杨已在幼儿园入学,且即将上小学,原约定的抚养费,明显不足以维持小杨的生活和学习。虽然对于抚养费已有约定且已经支付,但并不妨碍小杨在必要时提出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请求。最终,法院判决自2023年1月起,梁某每月支付小杨增加的抚养费200元,直至小杨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抚养费是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生活、学习、医疗等基本生活的必须保障,父母离婚后,仍然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按月定期给付抚养费。有经济条件的现实可能,也可以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而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即使夫妻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已有协议或判决,但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无法满足未成年人现在的生活需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的,或者在必要的时候,子女都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而先前的协议或判决一次性支付并不能成为拒绝增加抚养费的抗辩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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