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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可能要被判十年甚至无期徒刑!最近我们团队接到这样一桩案件。
警方破门而入时,她正在出租屋内准备直播,床上还堆放着一些准备用来出场表演的直播道具。
被查获的女子叫李某,原本从事着正当的工作,有着比较稳定的收入。
后来,她听朋友张某说,做某平台的主播,一天可以赚到数万元。
李某听后不禁心动,便欣然答应,却没曾想,自己已经误入色情直播平台。
直到此次被警方抓获,李某才幡然醒悟。
在被警方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拘留后,当事人的姐姐非常着急,第一时间委托我所律师介入。
此外,姐姐向我们陈述,家里的老母亲身体欠佳,担心母亲长时间联系不上妹妹,会追问下落影响心情。
为此我所急人之所急,指派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并提交法律意见书。
最终,因当事人涉案情节较轻,检察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辩护意见。
在当事人被拘留的30天内,我们团队成功帮助当事人申请到取保候审。
为了获取流量,平台主播在直播时穿着性感暴露,表情魅惑,在镜头前搔首弄姿,利用肢体和语言进行挑逗和暗示,以此来博取眼球,吸引观众付费,赠送礼物。
丰厚的利润,让一些主播以身犯险。在打擦边球的基础上,会在直播中直接暴露身体的私密部位,甚至公然做出大尺度的不雅行为,以此赚取更多的关注和打赏。
为了规避监管,部分主播仅会在直播时利用动作、语言进行诱惑,或者在即将激情时刻,弹出非法二维码和链接,引导观众跳转到付费的第三方渠道,进行更为隐秘的活动。
主播以打擦边球、公然涉黄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违法直播,获取流量和利益。一旦被举报,为了逃避打击,会立即换马甲,甚至通过技术伪装,继续进行违法直播活动。
从事这些色播活动的团伙,一般会平台的服务器设在境外,且团伙成员多是居无定所,单线联系。主要通过与境内合作,把观众引流到第三方的付费平台。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顾名思义是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相关司法解释补充道,具有三百六十七条情形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也可认定为淫秽物品。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 声讯台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六种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进行处罚:
(一)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另外,假如数量或者数额没有达到上述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又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以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进行定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六种规定情形标准五倍以上的,如传播淫秽视频文件100个以上的,即构成“情形严重”;达到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就可认定为“情形特别严重”。
就目前而言,标准达到五倍以上或二十五倍以上,是从数量或者数额方面来判断严重性而量刑。可从司法实践来看,一些地方正从唯数额论的单一认定逐渐转向综合认定。两高曾就关于利用网络云盘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作了批复,认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不应单纯考虑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尽管该批复是针对网络云盘传播牟利的定罪量刑,但如果未来批复的精神明确适用于其他媒介,就可充分体现罪刑相当原则,并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和示范意义。
首先在观看网络直播时,请提高警惕,切勿点击不明链接和扫码,不要因金钱诱惑,从事违法犯罪行为,避免最后落得人财两空。其次要注意甄别网络信息。网上的人良莠不齐,信息也真假难分,妙龄女子有可能是魁梧大汉,丰厚回报也有可能是诈骗大饼。虚拟不是现实,现实才是最真实。最后如果误入犯罪团伙,不要明知非法,依然做他们的帮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的网络犯罪,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要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高回报可能意味着高风险,只有回归现实,才能做到人间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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