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朋友家做客,却不慎从其出租屋的楼顶摔下,导致十级伤残,那么房东和朋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2022年3月,吴某向胡某出租其所有的房屋。同年4月晚上,陈某到胡某的出租屋做客,并和胡某的亲戚在三楼楼顶平台聊天。不久,陈某坐到天台的护栏上玩手机,却因护栏水泥板部分崩塌,不慎从楼顶摔下,随后被送到医院救治。后来经过司法鉴定,陈某为十级伤残。出院后,陈某认为出租人吴某、承租人胡某没有对房屋尽到修缮义务,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两人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0万元。
在法庭上,出租人吴某辩称,自己出租的房屋是安全合格的,陈某当时坐在护栏上用一只手支撑身体玩手机,使自己处于一种危险状态,因此其对自己受伤负有重大过错,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而胡某作为承租人,对陈某坐在护栏水泥板上不提醒和阻止,因此和陈某受伤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承租人胡某则称,房屋是危房,吴某作为出租人没有对房屋尽到修缮义务,因此应当由吴某承担责任。
而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成年人,没有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导致不慎从楼顶摔下致十级伤残,自身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作为房屋出租人,房屋楼顶的护栏高度不足1米,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同时其未向承租人胡某如实告知房屋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且事故发生后才另行加装栏杆。因此,吴某应对陈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向陈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而承租人胡某对陈某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义务。
本案中,吴某作为涉案房屋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其将涉案房屋出租给胡某有偿使用,应在一定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供租客使用。涉案房屋的护栏高度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吴某应对本次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律师提醒,大家在各种场合都应注意自身安全,不要麻痹大意从而导致意外事件的发生。同时,房东出租房屋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所提供的场所或设施设备等符合安全标准。否则,一旦发生损害事件,可能面临巨额赔偿,得不偿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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