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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出轨,还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2018-11-23 1290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一方对婚姻不忠,不仅会对另一方造成精神损害,还会破坏家庭和睦。那么如果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婚内出轨的情况,还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黄女士和张某办理结婚登记,第二年即生育一子。后来,黄女士和张某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双方于2021年12月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部分财产分割进行约定,很快二人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后的黄女士,原本想着平静地重新开始生活,却在探视孩子时意外得知张某在离婚后一个月内闪婚,且生育一女。从时间上推算,张某显然有婚内出轨行为。之后张某承认了婚内出轨的事实。黄女士认为张某的行为违背了婚姻忠诚义务,于是一气之下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未分割的财产进行分割,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互相忠实,这不仅是道德层面的义务,更是法定义务。本案中,张某在与黄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其他异性发生关系并生育子女,明显存在过错。黄女士有权对尚未分割的财产主张分割,按照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定黄女士获得分割财产比例为60%,财产分割款90000元;同时,因张某的婚内出轨,导致黄女士在情感上遭受严重背叛,给黄女士造成巨大精神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综合张某主观过错、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定张某向黄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典》对婚姻类案件中无过错方有专门的“保护”条款,其中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因此,一旦发现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通奸、嫖娼等过错行为,离婚诉讼时或者离婚后,无过错方都可以依法提出损害赔偿。


 

本案中,张某婚内出轨与他人生育子女,其行为不仅破坏夫妻关系,严重伤害黄女士个人感情,同时也违背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黄女士作为无过错方,即使双方已经离婚,也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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