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我们常用一句句承诺来表达情谊。如果涉及资金往来,第三人承诺代为偿还债务,那么这样的承诺是否有效呢?
2021年1月,林某向梁先生赊欠家具货款2万元,约定于春节前还清,并出具借条由梁先生收执。此后林某先后偿还欠款8000元,之后便不再偿还剩余货款。在梁先生催讨过程当中,林某之子小林于2022年2月向梁先生出具借条,载明将其父所欠1.2万元货款转移到自己身上,并约定当月月底全部归还。然而期限届满后,小林仍未按时归还。2022年6月,梁先生将小林起诉到法院,请求偿还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先生和林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经梁先生催讨,小林明确表示愿意代替其父偿还尚欠梁先生的所有货款,并出具借条一份交于梁先生收执,梁先生对此并无异议,双方对债务转移已达成合意,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梁先生有权要求小林偿还其父所欠剩余货款。小林未按承诺期限给付梁先生1.2万元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因此法院对梁先生请求小林替代林某偿还尚欠的货款1.2万元予以支持。
律师在此提醒大家,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还款承诺,自愿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并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应认定该承诺属于债务转移,债权人有权请求新债务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在向他人作出承诺前应慎重考虑,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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